首 页  >>  综合资讯  >>  企业法律顾问  >>  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行〔2019〕11号)

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行〔2019〕11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行〔2019〕11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现将《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64


附件

 

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湖南省专利条例》《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和《湖南省知识产权强省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提高全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9-2021年。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及评价结果情况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湖南省辖区内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及个人。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一)知识产权资助。主要包括国内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授权资助、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资助、地理标志产品获批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资助、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湖南专利奖、知识产权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经费支持、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市(县区、园区、基地、企业)经费支持、知识产权建设强县经费支持等。

(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保护,即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专利导航预警、知识产权维权等。

2、知识产权运用,即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知识产权中心建设等。

3、知识产权服务,即信息平台建设、培训基地建设、学校试点、软课题研究、高端服务机构及人才培育等。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知识产权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分配方式: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知识产权资助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国家相关发明专利授权文件、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文件、国家地理标志获批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专家评定或绩效评价结果等。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实行项目法分配。

 

第三章 知识产权资助标准

第八条  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每件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按每件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获批的地理标志产品按每件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  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进入国家(地区)公布的,每件资助1万元;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按欧洲、美国、日本5万元/件,其他国家(地区)1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

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在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的,按每件50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十条 对成功获得银行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一定额度给予评估费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贷款额度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含100万元),补贴1万元;

(二)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300万元的(含300万元),补贴3万元;

(三)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500万元的(含500万元),补贴5万元;

(四)贷款额度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补贴8万元。

(五)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补贴10万元。

第十一条  对获得湖南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对知识产权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市州进行经费支持,每个市州支持额度不高于1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以及复核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以及复核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传统知识保护)示范县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商标品牌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以及复核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经费支持。

对新认定的以及复核通过的湖南省知识产权建设强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经费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底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下一年度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必须涵盖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项目申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中央在湘单位、省属单位项目由中央在湘一级单位和省直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直接申报。

市州、县市区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和汇总后,逐级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推荐申报。

项目申报除进行网上申报之外,还须按要求上报纸质材料。

第十六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把关并进行初步审查。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初步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材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网上申报。

(三)程序审查:申报项目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十七条 对初步审查的项目,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从省有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

 

第五章 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原则上应在每年11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限内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及时下达到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凡涉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要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服务费、知识产权维持费、专家咨询费、维权援助费、教育培训费、宣传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专项实施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经核定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定期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严重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48号)同时废止。



点击次数:3175  发布日期:2020-10-06  【打印此页】  【关闭
龙兴华宝知识产权 
律师解难
商标保护
版权保护
专利保护
驰名商标
地理标志
中华老字号
反不正当竞争
海关登记
在线支付在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