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商标业务全面电子化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方便当事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业务,提高商标审查审理工作效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将推行商标业务申请受理、审查审理及发文全面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6年7月1日起,商标业务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原则上应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电子材料,不再提交纸质材料。需要提交电子证据的商标业务,应按照《商标业务电子证据提交指引》要求提交。
二、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商标业务网上申请的,商标业务费用依据财政部和发改委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其中商标变更业务网上申请免费,其他商标业务网上申请为九折优惠。具体收费标准可查看中国商标网《商标业务缴费指南》。
三、本通告发出之日至2026年6月30日为推行商标业务全面电子化的“过渡期”(以当事人或代理机构提交时间为准)。在过渡期内,请商标代理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商标业务电子证据提交指引》要求,优先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商标业务材料。
四、本通告发出之前已经提交纸件申请的,该申请的答复及补充材料可通过纸件提交。商标局正在进行系统改造,后续将提供纸件转电子件功能,该功能上线后,纸件申请的答复及补充材料可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
五、当事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业务时,如有问题可通过咨询电话(010-63218500)、网上留言(http://www.cnipa.gov.cn/col/col79/index.html)、商标注册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和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http://sbj.cnipa.gov.cn/sbj/sbsq/sqzn/202501/t20250110_34944.html)等渠道进行咨询,办理业务存在困难的,可前往商标注册大厅或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由工作人员现场协助办理。
特此通告。
附件:商标业务电子证据提交指引.pdf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6年5月9日
商标业务电子证据提交指引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等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为方便当事人及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业务,现将电子证据材料提交形式要求告知如下。
一、电子证据形式要求
当事人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并签名盖章。证据文件页数和页码应与证据目录保持一致。对于证据目录有单独上传通道的商标业务,应将证据目录上传至单独通道中。
证据目录样式示例:
| 序号 | 证据名称 | 证据来源 | 件数 | 页码 | 备注 |
| ---- | -------- | -------- | ---- | ---- | ---- |
| 1 | 生产经营合同/发票 | ... | 5 | 1-10 | ... |
| 2 | 诉争商标品牌产品照片 | ... | 3 | 11-15 | ... |
| 3 | XX 公证书 | ... | 1 | 16-17 | ... |
| 4 | 宣传推广照片、宣传手册 | ... | 3 | 18-30 | ... |
| ... | ... | ... | ... | ... | ... |
文件命名应当规范,与文件内容及证据目录中“证据名称”保持一致,并注明文件所在页码。
1. 建议采用专业扫描设备对证据材料进行扫描,要求内容清晰可辨识、无歪斜,并按照阅读习惯进行方向调整,空白、重复扫描影像应予剔除,扫描形成的电子证据材料分辨率建议为200—300DPI。
2. 包含印章、照片、彩色插图、多色文字等彩色文件,应采用彩色模式(不低于24位色)进行扫描。
3. 制作文件时需要保证材料的完整性,例如身份证需要提交正反两面、公证材料要按照页码顺序上传等。
4. 应避免在同一案件中重复提交相同的证据材料。同时,对于大量同类证据文件(如大量照片、大量发票等),建议按照证据材料主题及类别集成到一个或多个PDF文件中。
5. 制作PDF文件时,建议勾选“创建标签时使用标题”选项。
1. 撤三答辩、撤销复审申请、撤销复审答辩的补充材料证据容量由200MB调整为400MB,补充材料容量可与申请(或答辩)证据容量共享。
2. 其他业务证据容量要求保持不变。
证据材料应使用A4型纸的电子文本,格式统一为PDF格式(声音商标等特殊情形商标业务除外)。如需使用视频中部分场景作为证据,可将相关画面截图说明,并以PDF格式上传。所有文件均要求保存原件备查。
证据材料通道支持上传多个文件,文件数量不超过15个,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50MB。
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禁止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上传。另外,对于需进行双方当事人证据交互的商标业务(如异议、撤三和评审双方当事人案件等),若证据材料中包含当事人商业秘密,应当在申请或答辩时“正副本是否一致”勾选“否”,通过专用通道上传包含商业秘密的部分证据材料,并在申请书和证据目录中标注。专用通道仅可上传包含商业秘密的部分证据材料,不得将常规证据材料上传至专用通道;专用通道与常规证据材料上传通道共享该业务证据容量。
同一当事人在同一项商标业务申请中,不得同时提交电子及纸质材料:申请人通过网申系统提交商标业务申请的,后续该申请其他材料(如补充材料、补正回文、质证回文等)应当通过网申系统提交,不可提交纸质材料;答辩人通过网申系统提交商标业务答辩材料的,该商标答辩的后续材料(如答辩补充材料、答辩补正回文等)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不可提交纸质材料。但在必要时,商标局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对应的纸件材料、实物证据等。
二、注意事项
【提示】在网申系统中扫码提交商标业务申请或回文等材料后,不可再对已提交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
【提示】应在网申系统中选择正确的功能模块,办理商标业务。
【提示】对于过渡期已提交的纸件申请和因特殊情况提交的少数纸件申请,如需提交电子存储装置的,我局仅接收仅可一次性写入的光盘;光盘内文件大小、文件命名规则、证据目录等与网上申请电子证据要求相同;文件应进行归纳整理,并仅有一级目录,不可存在任何文件夹嵌套情形。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提交的光盘,我局可视情况通知当事人补正。
提交商标电子证据材料的日期以提交至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未能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三、其他说明
本指引未尽事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负责解释。当事人及代理机构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业务时,如有问题可通过咨询电话、网上留言、商标注册大厅和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等渠道进行咨询。当事人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业务存在困难的,可前往商标注册大厅或地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由工作人员现场协助办理。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