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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发布)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 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

 



点击次数:39  发布日期:2026-05-1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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