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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至2020年4月25日)

关于就《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完善商标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公众相关利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修订的《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修改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修改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4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tiaofasi@cnipa.gov.cn。

  二、传真:(010)62083681。

  三、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二处,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商标档案管理办法”)。

  附件:1.《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表》

     3.《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1:


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商标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档案,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撤销、复审、无效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商标档案是确立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重要凭证。


第三条 商标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商标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 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商标注册申请及后续业务类;


(二)商标异议业务类;


(三)商标撤销业务类;


(四)商标复审业务类;


(五)商标无效业务类;


(六)其他类。


各类不予受理材料、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材料、补发商标注册证材料、补发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材料等不予归档。


第五条 对属于归档范围的商标文件材料,待案件审结后按照归档要求及时整理并归档,严格审查归档质量,保证商标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归档的商标文件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确实无法获得原件的,可以是复印件,但是应当注明原因。


第六条 商标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管理标准执行。


商标电子文件应当采用适合长期保存的文件存储格式与元数据一并归档并建立持久有效的关联。


第七条 商标档案以申请号或者注册号立卷保管,按照分类、组卷、排列、编号、装订、编目等顺序进行,做到分类清楚、排列有序、目录准确、装订整齐。


第八条 商标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磁、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九条 商标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具体按照本办法附件《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但是仍有保存价值需继续保存的定期档案除外。


第十条 商标电子档案可以采用在线或者离线方式保存,并定期备份。在线存储应当使用档案专用存储服务器,离线存储应当确保载体的耐久性。商标电子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保管期限届满的商标档案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根据实际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确定销毁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二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查阅、复制涉及本人的商标档案。商标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涉案商标档案。


第十三条 商标档案的整理、数字化服务以及保管等工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档案服务外包工作。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商标档案的保管、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造成商标档案失真、损毁、泄密、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商标档案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档案管理工作规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表




点击次数:2057  发布日期:2020-04-1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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