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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2018年8月1日起)

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专利创造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据介绍,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落实好相关利企便民举措的重要具体措施之一。

  据了解,此次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主要涉及三方面:一是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而对于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18年7月31日(含)前的上述费用,应按原规定缴纳。二是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有关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于2018年7月31日(含)前已准予减缴的专利,作如下处理:处于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第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7—9年的,自下一年度起继续减缴年费直至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10年及10年以上的,不再减缴年费。三是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据悉,根据上述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已对费用减缴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等请求类表格作了修改,并于8月1日起正式启用,旧版表格同时停用。

 

附: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7号







公安部、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三、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四、上述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4月12日

 


点击次数:2754  发布日期:2018-08-0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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