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商业秘密保护与风险防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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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商业秘密保护与风险防范指引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商业秘密作为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不仅关乎权利人的民事合法权利,对国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产业升级发展等亦具有深远影响。为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激发产业创新创造活力,北京市检察院紧紧围绕服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等法治需求,持续总结办案经验,针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反映的常见问题,发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商业秘密保护与风险防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全文附后),以期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本期介绍“指引”相关情况:
一、明确保密的信息范围和权利归属,重视相关信息的商业价值
准确把握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保密性、价值性特征,明确权利归属。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有限范围内公开的信息、部分内容已经公开的信息、企业研发或经营过程中的消极信息等,相关研发者、经营者也要合理判断是否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二、持续性、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密措施,预防研发和经营安全风险
建议对商业秘密采取“限制接触”“合理披露”等管理模式。建议在日常管理中经常性提示员工保密事项,在商业秘密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尽可能通过书面或特殊标注的形式提示员工注意。建议加强涉密载体、涉密区域管理,合理利用电子技术等科技手段限制接触主体和接触范围,及时发现商业秘密被窃取、电子侵入获取等情况,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三、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充分运用法律途径保护商业秘密
注重留存证明研发过程、采取保密措施、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方面的客观材料,尝试通过第三方、行业协会等多种渠道合法搜集证据。根据实际选择行政举报、民事起诉、刑事报案等一种或多种维权方式。
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确不得跨越的底线
注意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和约定。任何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对于疑似竞争对手公司的员工、前员工提供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应对其来源进行审查,不使用侵犯商业秘密方式得来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以案说法
某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员工离职后利用其在公司掌握的安检设备领域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抢占公司海内外市场等,造成损失2千余万元。本案旨在启示相关主体注意“员工自身知识”“企业产品被弃用信息”与“企业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
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作为密点的稠化剂配方包括各种原料及原料配比,虽然原料信息属于公开信息,但原料配比才是关键,具有非公知性,该技术信息作为有机整体仍应当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尽管签订保密协议,但是技术人员刘某某仍破坏核心机房专用主机的USB接口密封条、盗取商业秘密。
田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员工从权利公司离职前,明知公司保密管理,仍利用该公司数据管理系统漏洞,从公司服务器数据库下载超过3.3万余个文件。从预防犯罪、防堵风险的角度,建议企业升级防范措施,对商业秘密进行更严密的保护。
许某、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权利人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注重保存研发立项、记录资料、成本明细、合同等证据材料,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伍某侵犯商业秘密、李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伍某为换取李某手中的其他游戏引擎,违反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约定,擅自将公司游戏软件源代码发送给李某,后李某等人以私自架设服务器等方式营利。本案启示企业可以结合实际选择诉因或罪名收集相应证据材料进行维权。
何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被告人原系权利公司项目研发及管理人员,对其所掌握的公司技术信息进行改进,对外销售同款管理信息系统,仍然属于使用权利公司的商业秘密。
牛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被告人离职前将其参与编写的部分源代码私自共享到公开平台,后经提示删除,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