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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字【2025)375号,2025年11月21日)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基金行业机构及全体基金从业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管理,压实基金行业机构主体责任,提升基金从业人员合规意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推动基金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组织工作指引(2020年)》《关于加强基金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管理的通知》等自律规则要求,现就后续职业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从业人员自从业资格首次注册次年起,或者在从业资格注销后重新注册当年起,每年度应当完成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有关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15学时,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5学时。




二、基金从业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参加协会组织的面授及远程培训,也可以参加协会普通会员组织的面授及远程培训,以及成为协会特别会员的地方协会(以下简称特别会员)组织的面授培训。其中,特别会员和普通会员组织实施的培训,应按照报送要求及时通过从业人员管理平台(human.amac.org.cn)向协会报送。协会将会根据培训主题、内容以及报送的培训信息统一计入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学时。




三、基金行业机构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管理工作。基金行业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组织职业道德规范及案例警示教育,督促从业人员参加各项专业技能培训,充分履行从业资格管理主体责任。




四、基金行业机构可通过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或基金从业人员远程培训系统(peixun.amac.org.cn)查询本机构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完成情况。基金从业人员可通过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从业人员远程培训系统或协会官网培训学时查询端口(human.amac.org.cn/web/network/hourQuery.html)查询本人后续职业培训完成情况。




五、基金从业人员未按时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协会将依据有关自律规则当年度对相关人员采取书面警示、参加合规教育等自律管理措施;至次年6月30日前仍未进行整改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异常标识并对外公示;连续三年未达到后续培训要求的,将采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的纪律处分。




六、基金从业人员尚未完成2023年度、2024年度后续职业培训的,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超期仍未整改的,协会将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异常标识、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专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5年11月21日



点击次数:157  发布日期:2025-11-2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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