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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件要素表(诉前化解阶段反馈至送达组用)【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件要素表



案 件 要 素 表

(诉前化解阶段反馈至送达组用)

 

(202X)京73行诉前调    号

说明:请于收到举证通知书15日内向本院以邮件文档附件word文件格式提交本表若接收到的举证通知书等材料系送达一组发出,请将本表发送至sdfw@bjcourt.gov.cn;若接收到的举证通知书等材料系送达二组发出,请将本表发送至jzys@bjcourt.gov.cn。邮件名称及文档名称以本案诉前调解号进行命名,如:案件要素表(2022)京73行诉前调1号。上述邮箱不予接收除案件要素表、诉前调解程序异议书、延长诉前调解期限申请书外的其他材料,对于向此邮箱发送的除上述材料外的其他材料,将视为未向本院提交。

 

原告:XX,住所地XX

原告(若原告为自然人请填写此项):XXX,男/女,19XXXXXX日出生,X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代理人为实习律师请填写此项):XX,男/女,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代理人为公司员工请填写此项):XX,男/女,19XXXXXX日出生,X族,该公司员工/该单位工作人员,住XX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诉决定合议组第一位成员):XX,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X]第XX号关于第XXX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XXXXXX日。

争议法条:商标法第XX条、第XX条。

事实与理由的简要概括:

如: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XX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和呼叫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诉争商标权利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达成共存协议。

三、引证商标XX目前权利状态不稳定。

 

商标信息情况: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XXX。

3.申请日期:XXXX年X月X日。

4.标志:(浮于文字上方,居中,纵横比与商标局网站查询图样一致,宽度5cm)

5.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第X类,类似群X):XXXX

二、引证商标XX (多个引证商标逐一列明)

1.注册人:XX。

2.注册号:XX。

3.申请日期:XXXX年X月X日。

4.初审公告日期:XXXX年X月X日。(若涉及商标法三十一条案件请注明此项)

5.专用权有效期至:XXXX年X月X日。

6.标志:(同上)

7.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第X类,类似群X):XX;XX。

8.商标状态:(如驳回复审中,异议复审中,行政诉讼中)

 

 

相关程序说明:

1.是否已了解当事人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庭审纪律?

清楚,了解/需要确认

2.是否需要举证期限?

没有新证据,不需要/需要

3.是否需要申请延长调解期限?

需要/不需要

4.调解期限在2个月的基础上,再申请延长几个月?

2个月/4个月

5.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以录音录像代替法庭笔录?

同意/不同意


其他需要确认的事实:

1.对被诉决定作出程序是否有异议?

无异议/有异议,简要理由:

2.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构成类似商品/服务是否有异议?

无异议/有异议,简要理由:

3.对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标志构成近似是否有异议?

无异议/有异议,简要理由:

4.是否有诉讼中明确放弃的指定使用商品/服务?

无此种情况/有,具体为:

5.诉讼阶段是否有新证据提交?

无此种情况/有

6.新证据中是否包含共存协议?

无此种情况/有,引证商标XX所有人同意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XX在复审商品/服务上共存。

7.新证据中是否包含引证商标的权利变化情况?

无此种情况/有,【引证商标已被无效】引证商标XXXXXXXX日在全部/部分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均已被驳回/宣告无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为商评字[202X]第XXXX号/已刊登注册商标无效公告(第XX期商标公告,XXXXXX日)。

【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引证商标XX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XX期商标公告,XXXXXX日)。

【引证商标未续展】引证商标XX因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已转让给原告】引证商标XX已转让给原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核准转让公告(第XX期商标公告,XXXXXX日)。

【引证商标权利人注销】引证商标XX权利人XX已于XXXXXX日被注销。

8.是否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实?

无此种情况/有,【原告名称变更】原告名称于XXXXXX日经核准由“XX”变更为“XX”。

【原告代理人变更】

【原告送达方式变更】

其他:    


 附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件要素表(诉前化解阶段反馈至送达组用)


点击次数:707  发布日期:2022-12-1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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